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《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,弘扬广大消费者无私奉献的精神,调动全社会关注消费维权的积极性,壮大3.15消费维权力量,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.15维权网络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决定面向社会各界招募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。
第二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是指在云南地区内出于社会责任、道义和良知,自愿无偿协助中心工作,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。
第三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维权活动遵循自愿、无偿、公正、无私的原则。
第四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凡热心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参与。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将在中心的统一安排下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、技能,对消费市场实施监督,为消费者提供无偿服务。
第二章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义务和权利
第五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义务是:
1、协助中心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云南区域市场经济健康发展。
2、宣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,推动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的不断提高。
3、依法对生活消费市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,同时就身边所发现的消费纠纷问题,及时向中心反映,引导面临消费纠纷的消费者上3.15维权网进行投诉,维护合法权益。
4、在接受中心委托情况下,可参与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进行咨询、调查、调解和诉讼,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5、充分运用个人专业知识。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,并应用自己的调研成果和实验论证。
第六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权利是:
1、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以及中心委托行使的职责。
2、有权了解中心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、建议。
3、有权参与中心组织的志愿者社会活动。
4、有权提出不再担当志愿者。
第三章 “3·15”消费维权志愿者的组织与管理
第七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各项活动应在中心的委托和指导下进行。
第八条 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招募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名单。
第九条 中心对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工作应做出计划安排,并实施定期考核评定。
第十条 中心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,交流工作情况,并视情组织培训。
第十一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咨询、调查、取证时,应持有中心出具的函件或介绍信。
第十二条 中心对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三条 3.15消费维权志愿者的聘任由中心负责,一般聘用期为两年,并可以连续聘任。对于因工作、居地变动或未履行志愿者职责以及工作中有违规、违纪等行为的,中心有权解聘。
第十四条 此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。
第十六条 以上规定由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.15维权网络中心负责解释。
云南省消费者协会3.15维权网络中心
2006年11月8日